Volume 17, Issue 4|The Valuation of Contaminated Life: RCA in Taiwa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oxic Exposure(中譯)

受污染的人命值多少:台灣 RCA 案和毒物暴露的賠償 [1]
The Valuation of Contaminated Life: RCA in Taiwa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oxic Exposure

作者:彭保羅(Paul Jobin),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

在職業病與公害的侵權訴訟中,如果法官判定被告有過失,會命令被告給付原告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而原告必須接受。然而在判決確定後,原告過去所暴露的有毒物質,依然可能會繼續對其造成損害。換言之,損害不僅及於原告本人,可能還涵括其後代,從而幾乎無法精確衡量究竟損害的總量有多少。尤其如本文所指出,至親離世、胎兒流產、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乃至面對化學暴露在人體內所留下的不定時炸彈所帶來的心理壓力,種種經歷都難以換算為確切金額。因此,一份判決或和解,無可避免地,會是某種妥協:一邊是為受害者提供某種正義來結束糾紛的責任,另一邊則是毒物侵權糾紛案內在的高度不確定性。而在電子工業的案件中,由於工人暴露的化學物質眾多,健康危害的不確定性又更高。本文試圖提供一個衡量毒物暴露的金錢價值的分析框架,以探討金錢賠償的必要性及其侷限性。本文的經驗材料來自十年來作者對台灣 RCA 工廠一千多名前員工所發起之團體訴訟的參與觀察,以及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對原告進行的三十五場深入訪談。

關鍵詞:毒物侵權;賠償;價值研究;金錢社會學


致謝

首先感謝台灣 RCA 員工關懷協會劉荷雲理事長、台灣工殤協會賀光卍和劉念雲傾力相助,否則本論文難以對原告們進行採訪。當然,也要感謝願意坦率談論自己生活的受訪者們。進行本論文的採訪時,本人亦有幸仰賴兩位研究助理蔡億穎、張閔喬的寶貴協助。此外,在本文的論證過程中,相當感謝陳信行、林宜平、Kim Fortun 以及多位原告律師(尤其是朱芳春、周漢威律師)等人的重要貢獻,積極回應本人在台灣和韓國的 4S 和 STS 會議上報告的論文初稿,其中 STS 會議要感謝 Jeong-ok Kong 的幫助。Jongyoung Kim、兩名匿名審稿人以及期刊編輯的建議,對改進本人的論文初稿有相當關鍵的作用。另感謝 Rebecca Fite 在整個論文編輯過程中持續提供各方面建議。

1 導言

  2019 年 10 月 17 日,RCA(即美國無線電公司)自豪地慶祝其成立 100 週年,其主題定為「創造魔法的 100 年」(100 Years of Magic):

「今天,RCA 在全球象徵著美國的獨創性。極具標誌性的品牌名稱,處處可見於平板顯示器和 4K 電視、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家電和許多其他卓越產品。從我們最重要的公眾時刻,到微小而更私人的時刻,RCA 一直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不管是現在、明天,甚或未來數年也將會是如此。RCA 力圖發想最新的靈感、時時追求創新,以滿足您未來的需求。」[2]

  大約一個月後,在一個寒冷的雨天,台灣 RCA 的前員工出席了位於台北的台灣高等法院閉庭聽證會。中場休庭期間,這些前員工偕同律師召開新聞記者會,解釋進行中訴訟的最新狀態。2018 年 8 月經最高法院裁定勝訴的 262 名原告,可獲得 RCA 及其母公司美商奇異(General Electric)和法商 Technicolor 對於造成癌症及其他嚴重疾病,賠償總計 7.4 億新台幣,折合美元約 2,450 萬[3],平均每名原告可獲得 93,000 美元。同日在一篇網路文章的留言中,一則人氣最高的評論如下:

「在美國 [賠償金額] 最少要加兩個 0 才夠,臺灣人真不值錢。」[4]

  另一則評論提到,一家台灣糖果製造商因造成兩名兒童意外死亡,而被兩家加州法院勒令判賠 6,700 萬美元。 上述比較顯示,對於一般毒物暴露(特別是職業危害方面)的價值評估問題,以及跨國資本主義造成的各類不平等現象。

  遭逢公衛傷害的受害者,面對賠償機制(compensation devices)(Barbot and Dodier 2015),或 Ureta、Flores 及 Soneryd(2019)所謂的受害機制(victimization devices),例如保險理賠計畫以及民事或刑事訴訟,通常抱有不同的期望。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跨國訴訟中,受害者提出的訴訟或申請會遭完全駁回,而如果受害者確實有所斬獲(通常僅為小額賠償款),最常見的情況是,他們被迫接受這筆小額賠償。在台灣,參與對 RCA 的毒物侵權集體訴訟的原告,也對此次賠償表達了複雜的心情,但相較之下其原因更為務實:雖然道德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但不同金錢社會學相關的特定文化習俗,往往會減輕金錢賠償所帶來的恥辱感[5]。這起訴訟始於 2004 年,於 2018 年首次獲得最高法院裁決。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原告的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等待審理。受害者/原告約有 1,600 名前員工,大部分是女性。一直以來,毒物侵權事件固有的不確定性讓他們相當憂慮,諸如法院判決前被迫漫長等待、消滅時效、有毒物質侵略人體的進程帶來的壓力,以及最重要的:賠償金額。到底多少才算夠?這些數額對受害者和整體動員,又到底代表什麼?此外,這些金額如何影響電子產業中,有關毒物暴露的法律與技術科學爭議?

  就像工廠所在土地受污染一樣,這些原告的體內也受到毒物的污染,使每個人都成了 Nancy Langston(2010)所謂的「有毒人體」(toxic bodies),這些人的體內就像裝了一顆充滿不確定性的不定時炸彈,需展開其他大規模研究,但也可能永遠無法得到明確的解釋。不僅如此,毒物帶來的損害可能會持續影響多代子孫。這種極端不確定性和災難的時間性,正如經濟學家所述,使得最終損害的「淨現值」計算變得頗為複雜(Temper and Joan Martinez Alier 2013)。

  一方面,對毒物暴露的司法處遇,迫使原告接受以金錢支付作為施加於其身體的毒物犯罪之道德判斷。法官不得不將這類損害轉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他們必須衡量侵權的程度,或至少讓大眾認定法官的裁定是基於理性、審慎且公平的計算。另一方面,法官可能瞭解,犯罪(即過去鑑於雇主的重大過失,導致員工暴露毒物)的整體影響可能尚未完全顯現,且可能無法在近期,甚或裁決完畢許久之後出現。換言之,準確測量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法院的裁決必然是要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的義務,以及在毒物侵權行為固有的極端不確定性之間,達成一定的妥協。而由於電子產業員工接觸到的化學品種類繁多,因此對健康危害的不確定性特別高。

  本文意圖透過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和價值評估研究的架構來解決此難題。本文主張,針對毒物損害賠償的爭議,司法制度常受制於資本跨國流動所固有的不平等,有鑑於此,本文釐定兩種生命價值評估模式:一種強調象徵性和道德層面,極端缺乏金錢等價物,往往遭到忽視或完全被省略;另一個則側重於貨幣量化,主張撇開道德考量,擱置象徵性要求,並淡化長期化學品風險的極端不確定性。

2 金錢與生命價值評估

  對毒物暴露的賠償(即因雇主過失行為導致員工發生各種健康問題之賠償,例如台灣 RCA 案例)是一個涉及範圍較廣的問題中,尤其引人注目的層面,也就是工業社會或後工業社會中的生命價值評估。其隱含的概念如勞動剝削、全球資本主義轉型,以及 Viviana Zelizer (2017)所謂的「金錢的社會意義」(social meaning of money)。

2.1 生命資本與生命經濟化

  過去二十年,科技與社會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 STS)領域裡,致力探討資本主義與生命科學(例如遺傳學)之間關係的研究日益蓬勃。這些研究為健康價值評估與人類生命價值評估的過程,提供了相當寶貴的洞見。

  Kaushik Sunder Rajan(2006)借鑑傅柯式的生命權力概念,以及馬克思主義的資本形成取徑,進而創造出「生命資本」(biocapital)的概念。正如 Rajan 的論述,自 1970 年代以來,基因體學和重組 DNA 的創投生意穩定攀升,換言之,「涉及『生命本身』的技術」(第 34 頁)混淆了公共資金和私人資本間的界限,私人資本也挪用了公共資金。生命科學入侵全球經濟,催生了剝削生命剩餘價值的經濟,而取代(或補充)了勞動剝削。遺傳學被轉化為資料,而這些資料再被授予專利、儲存、交易和出售。

  因此,生命資本將生命變成了商品。這造成進一步的問題是,其甚至產生自身的價值評估系統。生命資本的流通,可說是發揮了價值的雙重面向:市場價值和倫理黑盒子。「『倫理』逐漸被侵蝕、被收編、被迫對市場價值評估體系負責」(第 41 頁),這不僅構成新的生活方式,甚至構成一種倫理誘餌。為了預防未來疾病,生物銀行和創投企業攜手尋求基因資料提供者的「知情同意」,誓言保護他們的隱私權。生命資本主義打著倫理故事的旗號,主張「倫理並非不可共量的世界觀或估價系統」(第 67 頁),而是「將生命轉變成一項商業計畫」的承諾(第 144 頁)。

  從 1970 年代的史丹佛大學(Yi 2015),到全球資本主義的邊陲,如印度 (Sunder Rajan 2006)、冰島(Fortun 2008)或台灣(Tsai 2010, Chen 2019, Tsai & Lee 2020),遺傳學和重組 DNA 創投事業與「製藥霸權」(pharmocracy)跨國公司合作開發新藥(Sunder Rajan 2017)。同時,對遺傳學的關注也相應地降低了職業與環境危害等其他風險因素的角色。基因體學並不是第一個在前景一片光明下創造利潤的產業,但截至目前,雖然打著預防風險的旗號為企業帶來契機,可事實上,電子或石棉等產業的勞工已經歷了難以計數的訴訟,這著實與「創造魔法 100 年」的承諾背道而馳。

  在《生命的經濟化》(The Economization of Life, 2017)一書中,Michelle Murphy 對孟加拉節育及人口資料的研究借用了 Çalışkan 與 Callon 的「經濟化」(economization)概念,但從完全不同的角度切入。Murphy 撇開市場角度,汲取傅柯對於「真理體制」(regime of truth)的概念來假設資本主義和生命政治聯手產生一種特定的價值評估體制,定調出「更值得以及更不值得生存、生育和身而為人的範疇」,並「為了『經濟』的宏觀數據」而剝削「人類生命的不同價值」(第 7 頁)。此價值評估體制和生命的經濟化,亟需在「可投資的生命、可避免的生命以及無關緊要的生命」之間,進行殘酷的重新劃分(第 123 頁)。有鑑於此,「資本主義生命政治不僅在身體之間分配生死的可能性,並將生命潛能與對死亡的暴露兩個對立命題捆綁在一起,以作為生活的真正條件」(第 140 頁)。

   接下來將提及的一系列文獻與上述研究共享價值評估的多向度意義(即其經濟面向,以及文化、道德和象徵等層面)的研究旨趣,並進一步提出受污染生命之價值評估的重要見解。

2.2 價值評估的語言

  受世界各地原住民動員的人類學研究影響,經濟學家 Joan Martínez Alier 關於「窮人的環境主義」的著作,強調環境破壞的不可共量,呼籲將價值評估的語言作為對抗西方中心主義經濟學家化約論的慣用語言(Martínez Alier 2002, Temper & Martínez Alier 2013, Anguelovski & Martínez Alier 2014)。儘管價值評估語言明顯與新古典經濟學的化約論斷裂,但並不必然排除金錢的使用。Kallis 等人(2013)進一步提出規範標準,釐定選擇進行金錢價值評估補償的時機。作者等人汲取厄瓜多法庭對美國石油巨頭德士古-雪佛龍(Texaco-Chevron)公司的判例,法庭裁定該公司因污染亞馬遜森林和破壞原住民社區,因此必須支付近 86.4 億美元的賠償金額。此外,法官裁定,除非雪佛龍公司在 15 天內公開道歉,否則賠償金額將以懲罰性賠償的名義增加一倍,達到 172 億美元。該判決後來在上訴法院 (2012 年) 和最高法院(2013 年)維持原判,卻無懲罰性賠償。儘管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當時厄瓜多法律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建議起草立法,以彌補此一漏洞。

  O’Neill(2017) 對案件的分析中,即討論了初次裁決的重要意義以及其所謂「道歉的代價」。正如 O’Neill 所述,厄瓜多法官明確指出,沒有哪一筆賠償金,足以補償廣大地區和整個社區生活蒙受的損失。然而,巨額賠償意味著勸阻目的,期望此類不當行為不會再次發生。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將懲罰性賠償與承認受害者價值評估語言的聲明和贖罪的表意行為,連結在一起。

在審慎考量環境破壞的象徵性與道德向度後,價值評估語言的理論架構便可結合不同的世界觀和認知典範,而無須排除賠償作為可能的妥協方式。

2.3 合理的價格?

  毒物暴露賠償中,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就是公正公平的賠償金額。但有可能任何東西都能有近乎合理的價格嗎?Hornborg(2019 年)認為,對於環境破壞而言,「相信可計算出『正確』賠償的想法是虛幻的」。他進一步認為「本質主義價值觀」創造出某種信念,亦即「交換價值與(或應該與)某些客觀、物質性的現實基礎具有一種分析上可具體指名的關係」(第 58 頁)。因此,我們是否應將合理的賠償價格視為無法實現的理想 (如「公平交易」等舉措)?

  社會學家 Boltanski 和 Esquerre(2017:第三章)在其對奢侈品價值評估的分析中指出,價格並非來自於物品的內在價值,而是始終取決於特定情況和關係網絡,而且最重要的是,該價格可謂一項具有挑戰性的試煉(une épreuve)。兩位作者釐定了三個重要步驟(第 127 頁)。首先,價格總是藉由交換與事物關聯;價格和事物之間沒有潛在融合或先驗的固定關係;其次,價格取決於交易時可用的金錢數量;第三,某一事物與某一價格之間的特定關係,總是會拿來與其他事物-價格關係互相比較。有鑑於此,某事物的價格總是相當容易受到挑戰,而價值也不是內在於這個事物;價值是被援引為此價格之理由。只要該事物一直存在,這個過程就會不斷重複,因為沒有永遠固定的價格。這聽起來像是資本主義的老生常談,但事實並非如此;這其實是在挑戰,自馬克思展開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概念探討以來,價格(price)、價值(value)和商品(merchandise)之間的頻繁假設和混淆。

  簡而言之,價值是來自論述層級的論證,以證明價格的衡量是合理的 (即「正確的價格」或「合理的數額」)。故任何價格建議都必須經過現實驗證,也就是在不同論點之間的衝突時刻。例如,無論是在法庭上或與工業污染受害者的庭外和解,污染公司都會以其現金流或可轉換資產之限制作為論述,以盡可能壓低價格。 然而事物與其價格之間 (或在不同價值評估語言之間) 的不可共量性,並不會排除與其他事物和價格或富有想像力的解決方案(如「道歉的代價」)作比較。

  以上回顧處理的皆是事物的價格。那麼癌症、死產和遺傳疾病等生死議題 ,其價格又是如何?《給無價的孩子定價:變遷中的兒童社會價值》(Pricing the Priceless Child, 1985)一書出版三十年後仍相當發人深省,歷史學家 Viviana Zelizer 在書中指出,十九世紀末,對於因交通事故罹難的兒童,法院僅僅裁定肇事者賠償幾毛錢。而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這類案例的賠償金額已攀升到數千美元,到了 1970 年代,更是來到數十萬美元。這樣的演變不僅是通貨膨脹的結果,更是兒童價值急劇轉變的結果。

  評估依據在於道德(對「無價」孩子的依戀)以及經濟(保險公司開始願意理賠這些遇害兒童的喪葬費),這兩個層面可說是相輔相成。在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意外死亡案件中 (例如交通事故),法院首先根據兒童的工作能力評估其價格,因為在農民和工人階級家庭中,兒童也算是收入來源。之後,隨著限制童工的立法日趨嚴格,兒童的工作能力減弱,反而使兒童的情感價值、神聖性和不可共量性上升,因此兒童的價值反而成倍增加。與此同時,工殤的價值也有所上升,不過比例可能遠低於兒童 (類似的比較仍待進一步探究)。

2.4 生命價值評估的兩個秩序

  總結本節,如圖 1 所示,我假設工業疾病等損害的爭議,其特點在於兩種價值評估的秩序或模式之間的緊張關係。第一個是象徵秩序,側重於道德或倫理方面,傾向視生命為超越任何衡量標準,且無法換算成金錢等價物。第二個是經濟秩序,是非道德的(並非不道德,而是超越道德),強調衡量,傾向將生命和事物放在同一層次上(生命的經濟化),旨在將爭議轉化為純粹技術性且可量化的問題;而金錢作為為統一標準 (或通用貨幣),本身就是一項無可置疑的量化標準,這意味著任何損害都可以轉化為貨幣,或稱為「貨幣化」。

  較大的圓圈代表討論範圍,產生諸如法院判決或談判(如庭外和解)等決定;正式公開道歉等解決方案屬於價值評估的象徵秩序,而經濟賠償則屬於經濟秩序。較小的內圈將「道歉的代價」作為兩個價值評估秩序之間妥協的例子。

圖1 生命價值評估的兩個秩序

3 RCA 在台灣以及相關訴訟案例

  五十年前,RCA 在台灣投資生產電視機等電子產品。當時,RCA 正面臨美國境內日趨嚴格監管的前景(最終體現在 1971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的成立),因此,到國外尋找廉價勞動力且沒有工會的國家,成了最簡單的解方(Cowie 1999),而年輕的台灣女性正是這份工作的理想人選(Chen 2014)。大約二十年後,1992 年,RCA 在台灣的工廠關閉,生產轉移到中國,後者的勞動力更便宜,市場潛力也看起來更佳。兩年後,一名立法委員發現桃園(作為首都台北的工業郊區)舊工廠周圍的土壤和地下水,都遭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嚴重污染。許多 RCA 的前員工(其中多數為女性)罹患了各類癌症,比如乳癌或卵巢癌,部分人飽受其他嚴重疾病之苦,或有各種健康問題,比如噁心、頭痛和月經失調等。除此之外,還有不少人時常發生流產、死產或嬰兒死亡的事件。透過交叉訪談和蒐集當事人的敘述後,前員工逐漸拼湊出自己的疾病可能與環境污染間存在因果關係。他們發現,原來因為雇主的重大過失,致使他們在工作時接觸到三氯乙烯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混合物(Lin 2018, Jobin & Tseng 2014)。

  1998 年,在台灣工殤協會的協助下,這些前員工發起一個自救會;2004 年,約有 500 人發起集體訴訟,但該次訴訟由於程序問題而未果;而後直到 2009年才真正展開第一次聽證會。2006 年,林永頌律師攜手十幾位志願律師,著手準備再次提起訴訟,當時律師建議前員工將所有原告分為三組,每組爭取固定的賠償金額。第一組鎖定已故員工的父母 (直系血親) 為賠償對象,每起案件的賠償金額定為 800 萬新台幣(260,000 萬美元),由第一組員工的父母人數平分。第二組鎖定經診斷罹癌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原告,要求賠償 1,000 萬新台幣(324,000美元),而對於病情較輕的原告,要求賠償 600 萬新台幣(194,000美元)。第三組鎖定尚未診斷出疾病,但相當確定自己曾因工作接觸過毒物的原告,對此要求 400 萬新台幣(129,000 美元)的精神賠償[6]。為方便起見,所有賠償都歸類為「精神慰撫金」的範疇,而為了避免台灣法院對這類請求通常僅裁定小額賠償的關係,原告律師和專家團隊積極尋找美國或日本類似的集體訴訟案例。[7]

  2015 年 4 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被告 RCA 及其母公司:法商 Technicolor(前身為湯姆笙電子)應向 445 名倖存員工及其家屬賠償 5 億 6,445 萬新台幣(1,831萬美元)。在奮鬥多年後,終於初嚐勝利之果,然而,相對於原本主張的 27 億台幣(8,750萬美元)損害賠償,這項裁決顯得微不足道,或可說賠償得少又來得太晚。不僅如此,約有七十名原告遭排除在裁定賠償的範疇之外。同時,由於當時媒體大篇幅報導該次裁決結果,促使另一組共 1,171 名原告,隨後也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兩年後,即 2017 年 10 月,高等法院釐清所有被告的責任,這次認定另一家母公司:美商奇異公司(GE)也屬加害人。這次,法院羅列的原告人數更多(486 名),並將賠償金額微幅提高至 7.184 億台幣(2,370萬美元)。這筆賠償款仍公認為相當低價,但原告律師對 31 種有毒化學物質與癌症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對後述兩個關鍵法律爭點已感到滿意:先前提到的消滅時效問題,以及公司面紗(corporate veil),也就是公司以股東作為擋箭牌,藉此逃避責任(Jobin, Chen & Lin 2018,見圖 2)。

圖2  經高等法院判決後,原告既對勝訴感到欣慰,又對低額賠償金表示不滿。台北,2017 年 10 月 27 日 (攝影:張榮隆)

  2018 年 8 月,台灣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裁定被告必須向 262 名原告或至少約一半的原告,支付 5 億 6,445 萬新台幣(1,831 萬美元)的損害賠償(見圖 3)。判賠的金額與地方法院的裁決相同,不過和高等法院的情況一樣,法官依然並未就金額提供理由。

圖3  原告向最高法院表達其憤怒與失望,但僅其中一半的人獲得賠償。台北,2018 年 8 月 16 日(攝影:張榮隆)

  該項裁決確認了高等法院有利於原告的判決,也確認了所有重要爭點:其重申毒物暴露與病理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母公司對此之責任,甚至宣佈被告利用消滅時效之意圖為「濫用權利」。這是很棒的消息,但只完成了一半的目標,因為對於另外一半的原告(246 人),案件再次發回高等法院,等待進一步討論。遭駁回案件的原告大多數屬於 C 組,這些前員工目前並未罹癌症或患有其他嚴重疾病,但相當確認其在 RCA 工作期間實際暴露過許多有毒化學品。最高法院法官發現,這組原告的案件尚需更多證據來證明重大傷害。隨後,高等法院於 2020 年 3 月做出裁決,除少數原告之外,駁回其他所有人的求償。此案再次進入最高法院待審。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台北地方法院對第二批 1120 名原告作出判決。儘管其中五名原告遭駁回,但除了確認先前法院對主要爭點的判決結果外,此次裁決取得進一步進展,對於集體損害裁定的賠償總額來到 23.33 億新台幣(約 7,750 萬美元,平均每位原告約可獲得 70,000 美元),但並未詳細說明每位原告可得的具體金額。 法官進一步認可 C 組原告因暴露基因毒性物質所遭受的真正傷害,且這些傷害可能對 DNA 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引起原告本身及其後代的精神焦慮(見圖 4)。

圖4 地方法院對第二組原告的判決,讓原告終於嚐到勝利的滋味。台北,2019 年 12 月 27 日(攝影:張榮隆)

4 資料與方法

  自 2008 年起,本人便積極參與觀察台灣 RCA 訴訟的活動。除原告及其律師外,更攜手勞工倡議者和諸位公衛、社科、法律、工程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一同參與訴訟過程。我與這些員工的初次相遇最早可追溯到 1998 年,當時他們由於發現數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後,便發起了一個自救會。我和其他幾位學者出席法庭聽證會從旁觀察,並定期參加與原告們及律師的小組討論,蒐集其他各國資料並為翻譯工作貢獻一己之力,同時協助前員工們將其經驗和醫學證據轉化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2018 年 3 月至 6月,在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接近尾聲時(8 月 16 日宣判),我與助理聯手對第一組原告的 22 名核心成員進行深度訪談(其中 19 名來自 B 組,3 人來自 C 組)。這些半結構性訪談以國語進行,從一份兩頁的問卷出發,內容問及原告目前的經濟狀況、過去在 RCA 的經歷、這十年訴訟的經歷,以及對上訴法院於 2017 年 10 月所裁定賠償之理解。

  為反映 RCA 當時勞動力和原告群體現有的性別比例,22 名受訪者中,有 18 名是具有大專或高中學歷的女性。訪談時,受訪者偶爾會出現情緒化的答覆,這與他們在小組會議中的參與表現形成鮮明對比:由於小組會議的與會者包括律師和其他同仁,因此她們自我審查傾向更嚴苛。訪談過程全程錄音並委由專人謄打逐字稿,且經我的助理反覆檢查,以下就部分訪談摘錄並翻譯成英文。最後,我們的分析也需感謝兩位運動組織者(一男一女)的討論,兩人在動員原告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最高法院做出裁決後,我們對 C 組原告進行了十幾次額外的訪談,以期進一步瞭解原告的具體疑慮。除一位受訪者同意公佈姓名外,其他受訪者名字都經過處理,以維護其匿名性。兩份問卷均通過機構審查委員會的倫理審查。

5 未出生的孩子無權獲賠償?

  我們的許多受訪者都是模範員工,勤奮工作,總是自願加班,也都獲得定期晉升作為獎勵。這些受訪者中,大多數人認為與其他公司相比,自己的薪水和待遇條件都很好。他們在工作時唯一抱怨的是,總有一股奇怪的氣味讓他們頭暈目眩。正如其中幾個受訪者所強調的,他們無法想像規模如此龐大的美國公司,管理階層會如此疏忽大意,將有機溶劑和其他產品的有毒廢棄物傾倒至地下水中,而這些年輕女性員工的飲水來源,甚至是工作和宿舍盥洗用水,正是來自這些地下水。直到好幾年後(1994 年,工廠關閉兩年後),他們才瞭解到原來地下水早已被他們在工作中操作的產品污染了。接著,他們開始將自身的癌症和其他健康問題的敘述交叉彙整在一起。

  經過多年的動員、多次與全國最優秀的毒理學家和流行病學家召開小組會議,加上在法庭上的無數專家戰役,原告現在回顧才發現,其實早在診斷出癌症之前,他們接觸毒物後的第一個跡象是不同類的健康問題,包括噁心、頭痛和月經失調。然後,更嚴重的是,許多人經歷了流產、死產或嬰兒死亡,[8] 我們訪談的 22 位受訪者中,就有 8 位屬於這種情況[9]。 2011 年,在地方法院法官的要求下,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近五分之一的原告(101 人)至少經歷過一次流產,23 人經歷過兩次以上流產。此外,有 30 名婦女接受過全子宮切除術,還有許多婦女患有各種子宮或卵巢腫瘤或其他生殖系統疾病。

  宜芬多次受聘,前後在 RCA 桃園工廠工作了 11 年(1973 年至 1992 年),20 歲時先是任職普通員工,而後擔任測試員。她順利產下兩個兒子(第一個是 1976 年出生,當時她 20 歲左右),但她也曾經歷過兩次流產,兩次活產前各流掉一次。

  美蘭在 RCA 工作了十六年,十九歲開始擔任基層員工的工作,最終升為助理組長:

「我 25 歲結婚的,結婚沒多久我就懷孕嘛。懷孕了以後,結果第一胎流掉,流掉了以後就不會懷孕了。我看了很多醫生、吃了藥什麼的,所以我才到 28 歲才生我這個女兒。[…] 中間婆婆還以為我避孕,所以那也是有一個壓力,因為婆婆會跟先生講你們不要避孕。」

然而在 1998 年,她被診斷出罹患惡性卵巢腫瘤。

  淑晴在 RCA 任職了 25 年,從 23 歲入職,從基層員工做起,而後持續晉升,最後做到領班才結束職涯。

「我那時候在 RCA 也流產過兩次,因為我兩個女兒嘛,第一個流產的是...大概兩個多月,那後來這次流產的時候,大概是在準備要生第三胎的時候,那個時候已經快三、四個月了,結果那時候身體不舒服,就醫生說要安胎啦。結果安了一個多月,沒有效。 醫生說這個小孩保不住,就要進行人工流產。結果人工流產,醫生確定那個就是兒子,因為它有點成形,看得出來是兒子。那時候我先生難過的心情⋯⋯  我也沒有辦法用言語來表達,因為我先生他是獨生子,獨生子那當然還是希望家裡面要有個兒子呀。那我上面生了兩個女兒,那第三胎知道是個兒子,然後剛知道是個兒子, 瞬間就沒有了,我先生是一直沒有辦法接受。到現在我偶爾談起來還是會很難過,因為那個就是一個兒子然後就流掉了。」

  二十歲那年,阿秋開始擔任品管人員;二十五年後,公司倒閉之前,她已晉升為領班;任職期間,她生了一男一女,期間總共流產 3 次。

「那時候還沒有專家那些出來作證的時候,在我還沒有聽到那些之前,我不知道說會造成流產、夭折這些問題,我完全不知道。只知道會造成比較大的傷害像是癌症,所以說像是流產、夭折那些開庭後那些專家講說會造成這些問題,才知道說我們的⋯⋯,因為那時候我的心裡也是很壓抑、也不敢講,為什麼一直會流產?為甚麼小孩一直死掉、會夭折?我連我先生我都不敢講,不敢把自己的心聲告訴他,說我對這個很訝異。那時候我婆婆一直講說要再生,那時候對我來說是一個傷害,我那時候會有輕生的念頭。而且那時候脾氣很壞,常跟我先生吵架,不是我先生的問題,但是脾氣會爆起來,會跟他吵架。還好我先生能忍我,不然這個家也散掉了。」

  流產是一種創傷性經歷,其後遺症涵蓋大範圍的延遲效應,弗洛伊德和拉岡在精神分析領域稱之為 Nachträglichkeit 和après-coup(事後作用)。就如同其他創傷經歷,流產對當事人的影響可能因社會環境而異,首要因素就是家庭。但正如另兩名受訪者所解釋的,流產情況在 RCA 非常普遍,甚至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當然對於許多員工來說,這雖是件很痛苦的事,可最好忘記,因為對此也無能為力。

  後來,隨著法庭聽證會開展,流產事件成為醫學法律議題,是原告接觸特定工作和生活環境下有毒物質的補充證據。然而,由於缺乏醫療證明,法官無法接受流產和死產作為理由。因此,這些未出生的胎兒以及創傷事件,無法列入原告要求的賠償範圍。儘管如此,關於流產的法庭和小組討論,將未出生的這一代自冥府邊境召喚回來。即使對那些已在法庭上勇於就此事作證的受訪者而言,我們的問題仍然激起一段創傷過往。流產的胎兒是失落的一代,是她們因生命受污染而無可避免的後果。而這需要一種特定的價值評估語言。儘管在言辭表達過程中不乏折磨和痛苦,但父母的證詞仍戮力為這些無名嬰兒發聲。故某種程度上,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劃分於價值評估的象徵性方面,如圖 1 所示。但截至目前,賠償計畫並未提供這方面精神損害的衡量標準。對於如此創傷性的過往,多少代價才足夠,或根據台灣法律認定的「精神上極度痛苦」,何謂合理數額?[10]

6 金錢與象徵性組合的集體意義

  對部分受訪者來說,他們參與訴訟的主要動機顯然不是金錢。例如,現年 55 歲的小芳,從 16 歲到 25 歲(1978-88)在 RCA 工作了十年。十九歲時,被診斷出患有胸壁腫瘤,需對左乳房進行局部燒灼。正因為如此,她堅信自己終生不婚,但二十八歲時,因為母親的因素和一個追求者,她改變了主意,兩年後她生下女兒(現在二十五歲)。此後她仍需斷續接受進一步的乳房燒灼,而心臟問題也限制了她的行動能力,每個月,僅靠三萬新台幣(1,000 美元)的微薄薪資過活。然而,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除了定期參加所有法庭聽證會和小組會議外,她幾乎每天都投入慈善事業,積極擔任志工,協助盲人(主要是一位同為盲人的原告律師的朋友)。當問及對法院裁定的賠償金額有何看法時,她回答說:

「在聽到一審判決五點六億的時候,辛伯伯就說那個五粒花生米養不活一連的人。但我是覺得說判贏了,那表示說正義還給我們了。那金額的多少,我們打了十幾年已經對那個金錢都沒有感覺了。只知道說有個正義在。[…] 那其實在打官司打到後來的時候,我完全不在乎說能賠多少,只希望說有公理在,那就好。[…] 只希望說RCA能夠道歉,他傷害我們這麼深。[…] 至少公義要給我們,至少要跟我們道歉。」

  阿剛曾任自救會的秘書長,是相當友善的一個人,總是對人微笑,而且處變不驚。雖然在自救會中肩負重職,但他相當低調,而且喜歡幫忙拍攝聚會的影片(在法庭聽證會前後等):

「我認為他[被告]本身除了賠償我們個人以外,我認為他還要拿出一筆龐大的基金出來,像美國他們有 Superfund 那些基金嘛。我們要來用基金做一些,來做一些其他可能[的運用]。主要是作為以後員工的照顧,因為我們打官司只有一千五百人嘛,我們還有八萬員工嘛。第二個,我們可能還要做一些社會教育嘛,那我們想把那塊地看能不能拿來做一些例如說 RCA 博物館、員工博物館,或是勞工博物館都可以啦,有一個教育的意義在 [...] 個人賠償以外,以及一個基金拿出來,當然我們希望他們能夠有一個正式的道歉。」

  感謝這些人致力動員訴訟和帶動其他員工,原告已清楚瞭解被告應提出怎樣的道歉和給予哪些賠償,金錢和象徵性的各自作用為何,以及兩者可能有哪些創意組合,才能作為對這些員工的紀念以及設立未來受害者基金 (圖 5),重點在於其對集體動員的重要性。

圖 5  金錢與象徵性組合的集體解決方案

7 金錢必然與象徵性交織在一起

  對大多數受訪者來說,也許是因為我們在事前明確表示要談論賠償金額,因此象徵性和經濟面向之間沒有太明確的區別。道德訴求與財務問題以及疾病的不確定性交織在一起。正如 Viviana Zelizer 在書中提及的美國背景,經濟活動和金錢分配經常與親密關係、情感投資和廣泛的象徵意義混合在一起(Zelizer 1985, 2005, 2017;Bandelj et al. 2017;Ng and He 2017)。這在非西方文化中更為明顯,例如台灣南島語系民族的手工藝品或索羅門群島 bata「貝珠錢」,都是為特定社交場合而保留的,例如婚禮贈禮或作為對傷害的賠償(胡家瑜2012, 郭佩宜2014)。在台灣漢人後代的眼中,[11] 金錢不一定與現代功利主義或自私利益沾上邊,反而涉及各種社會互動和代間傳承:過年和婚宴用的紅包、喪禮用的白包、為死者燒紙錢(台灣及中國的金錢社會學,參照葉啟政1993,Siu 2001,Brandtstädter 2008,Lan 2009,Martin 2015)。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試圖區隔象徵性與經濟面向問題,毫無意義。Ng 和 He (2017) 進一步指出,中國有一種法律實踐稱為「刑事和解」,即法官和訴訟當事人認為「血腥錢」(即謀殺或過失殺人者對受害人的賠償)和重要道德意義應相稱。這模糊了價值評估上,象徵秩序和經濟秩序之間的界限,或至少使兩者之間維持開放關係,因此圖 1 中使用虛線。然而我們需要瞭解,這些面向之間的相互關係為何,以及會產生什麼樣的期望。

  阿秋感嘆高等法院裁定的賠償總額對被告完全不具懲罰性質:

「其實金錢對被告沒有達到懲罰性的一種⋯⋯對他們並沒有懲罰性啦。因為這個金額對他們來說實在是太少了,他們兩三天就把這個錢賺回來了,也許不到,對阿,達不到對他們的一種懲罰。所以我們自己本身也是無奈阿,如果說去計算我們精神上的傷害,其實那些錢說起來也不多啊。而且後續對小孩子的一些心理的壓力,還有我們自己身體的⋯⋯ 」 

  淑晴還強調了一定賠償數額的象徵價值,當我們反覆問她除了錢之外,被告另應考慮什麼因素,她的結論是:

「那別人怎麼想我不知道,我講這個是在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內,那我還可以理解。如果賠償金額是沒有合理的話,那也許,還要再做其他什麼再來輔助,就是要輔助這一塊道歉啦,就我這樣講你懂我的意思吧。」

  切除子宮和右乳房後,蘭華還接受了皮膚腫瘤手術,她貼切地表示:

「道歉⋯⋯可是你就只有隨便兩句敷衍我,阿如果是你這樣可以恢復以前那樣子嗎?你嘴巴講一講說道歉,就沒事啦?」

  原告律師持續努力用一般因果關係原則來提出求償,這意味著,沒有一定要釐清每位原告暴露有毒物質與各種健康問題之間的醫學因果關係。法官雖然接受原告專家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但最終仍駁回一般因果關係的裁決,被迫設定個別賠償數額。高等法院 2017 年第一項裁決的附件顯示,其計算的依據結合了科學因果關係及社會經濟因素:年齡、教育程度、在 RCA 的工作年數和職位、暴露頻率(原告是否飲用地下水、住在宿舍或在員工餐廳用膳)、疾病類別以及目前資產(主要看名下的不動產)。

  但該項裁決沒有解釋,憑藉哪些原則來計算每位原告的賠償金額。支援小組中一名勞工倡議者賀光卍估計,高等法院下令的 7.184 億台幣(2,370 萬美元),僅相當於奇異公司(僅其中一名被告)一天的營收。由此看出,計算賠償時顯然完全沒有考慮到公司的利潤率。此外,法院在附件中以列出全名的方式公開所有原告的賠償金額,其中還包含其他有關健康和財務狀況的個人資訊;這完全牴觸隱私權保護法。為此,原告律師要求法院將其從網站上撤除資料。原告律師擔心,除了可能遭受惡意犯罪報復外,賠償金額可能會加劇原告的失望和憂慮。而這也真的是事實,對於 116 名遭減少賠償的原告而言尤其如此。 [12]

  我們有六位受訪者就是面臨此情況。清芬表示:「我當然很失望」,他的賠償金額從 192 萬新台幣減少到 140 萬台幣(62,000 美元減到 45,000 美元),「因為高等法院判決的金額高於地方法院,因此我本以為我拿到的金額也會更高。」她患有急性髓性白血病。但原告估算賠償金額合理與否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鑑於法官不公佈評斷理由,因此最直接的標準就是作比較。

  儘管小淑在 40 歲時首次被診斷出患有卵巢癌,但地方法院僅裁定向她賠償 710,000 新台幣(23,000 美元)。和清芬一樣,她本以為既然原告「再次勝訴」,賠償金額會因此增加,但相反的是,上訴法院竟將此一數額微幅減至 700,000 新台幣。雖然只有相差 3,000 多美元,卻讓她心灰意冷:

「我以為也許可以拿到一百萬,[…] 你看我盼望那麼久,結果這麼少,我真的落空欸,我真的很沮喪,我不騙你。我聽到這個金額這麼少,我心裡很沮喪啦。嘿啊,我本來也是抱著很大的希望說,啊,至少齁,在年老的時候有一筆安養金。結果你看現在根本都什麼都不是。 」

  後來得知更驚人的比較結果後,這份沮喪更是雪上加霜:

「我的一個鄰居,一個朋友,她是 C 組的。她有公務員身份,又有房子又有收入。結果她可以,而且她年資差不多,她可以賠到一百三欸。啊結果你看我有癌症,但沒有車、沒有房,什麼都沒有,結果我才七十萬,一審七十一萬,第二審反而七十萬。[…] 她也覺得不公平。」

  原告不僅需要對自己,也要對親屬證明,他們投入訴訟的時間、精力和道德期望都是合理的;賠償金額太小,意味著失望或顏面盡失。

  經過二十年的集體動員,這些女性將過去接觸到化學危害物質,視為公司管理階層的道德錯誤。論及地下水話題時,重大過失和過失殺人之間的區別就消失了。但在台灣,對公司高層管理提起刑事指控從來都沒有成為議題;在其他國家的少數案例中,這種方法的成效相當有限,因此無法作為誘人的模式。 [13]

  此外,社會動員的美化觀點,傾向於將真正無私的目標和經濟動機分開,前者被過於理想化,後者則被污名化為「貪財」。但放下這些觀點,從上述訪談摘錄可看出,象徵性認可和道德修復的主張,背後可以有著值得考量和價值評估的經濟挫折支持著。這樣的雙重請求可以簡單總結為,微不足道的賠償金額是對傷害雪上加霜,如圖 6 所示。在刑事訴訟中,道歉是主要或唯一目標,但勝訴機率很低。保險理賠計畫並不包括道歉。然而,在民事訴訟中,尤其是集體訴訟 (如上一節所強調的),解決方案必然涉及金錢需求和象徵性問題的結合。

圖6 金錢需求與象徵性需求交織在一起

  同樣地,何謂合理的價格,或何謂「好的價格」?我在結論中再次回到這個問題,但在那之前,先從最後一節探討另一組涉及創意價值評估的問題。

8 評估不定時炸彈

  在這起訴訟中,最具決定性、最耗時且爭議最大的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有毒物質與健康問題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避免消滅時效,以及必須揭開公司面紗。在這三件事上,高等法院於 2017 年 10 月的裁決完全支持原告的請求,成為一項開創性的裁定結果(Jobin, Chen, and Lin 2018)。然而,對於確認可獲求償的 486 名原告,一致認定賠償金額太低,原告不滿意這樣的賠償,至少有兩個原因:首先,正如前述,五分之一的原告賠償金額遭縮減或撤除;其次,即使法官分配賠償,這筆一次性付款也不一定符合原告最迫切的需求。使原告感到精神焦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於無法確定科學上有毒物質長期影響的後果;B 組患有一或多種癌症或其他嚴重疾病的患者,也無法排除進一步併發症,有些人甚至覺得已經看見死神在對自己招手;對於 C 組的人,最擾人的問題無非則是:「下一個是誰?」

  舒琳現在六十出頭,當時與姐姐和丈夫一起受僱於 RCA,三人都是 C 組原告。在採訪中,她帶了一根電線,向我們展示她多年來操縱的東西:「你知道,所有這些東西都非常毒。」當她在 RCA 時,手部經常僵硬、腫脹和疼痛,現在診斷出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2016 年,一位同為 C 組原告、是舒琳的朋友兼 RCA 前同事,經確診為癌症,一年後就去世了:

「那個時候的話,整天就覺得我怎麼搞的,就覺得頭經常的會痛,都因為吸有毒的空氣,又喝那些水,大概二十二年了,所以說在我身體裡面的話,應該有危險的因子存在,所以那我就非常的害怕。 […] 一直到現在,我經常睡覺的時候的話會痛到醒,我都沒有辦法睡,所以說這一種的我每天的話就是非常的擔心,假設哪一天萬一一下子爆發出來的話,我得了癌症的話怎麼辦,下個人是不是我。 […] 我們在 RCA 工作的時間越長,體內累積的毒就越多,我們應該可以這樣說吧?」[14]

  另一個大問題是下一代的風險,舒琳的女兒出生於八零年代中期,當時她和丈夫還在 RCA 工作。從孩提時代起,她女兒就是個過敏兒,即使到現在,每天仍至少要用掉一盒衛生紙;舒琳對此深感愧疚。

  舒琳和美蘭都擔心自己的女兒和孫女被診斷出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俗稱「巧克力囊腫」,這種卵巢囊腫可能導致不孕和慢性疼痛,在月經期間和發生性關係時尤其嚴重。淑晴女兒的囊腫很大,就連坐公車,別人都以為她是孕婦。手術後的效果她過得還好,但她自己的女兒竟也被診斷出同樣問題,而年紀只有二十一歲:

「她感到憂鬱,因為每六個月她必須追蹤檢查一次。年紀還這麼輕,她對此真的感到很憂鬱,很煩惱。那我有時候也會想說是不是因為我在 RCA 工作,因為我本身就卵巢癌嘛,會不會是有這方面的遺傳還是怎樣,我就在想這個問題。[…] 我們怎麼會讓這件事發生?當時根本沒想到身體不好會影響下一代,而現在我們相當為後代子孫感到擔憂[15]。」

  美蘭三十四歲的女兒現在懷孕了,胎兒目前還算好,

「但是你不知道萬一有什麼病變,所以我叫她自己的健康要很注意。然後就是,我覺得要是有什麼不對,你不要想說啊可能沒事,反正就要去檢查,看看是什麼原因。平常我也是叫她要注意自己的在這個生活起居飲食,都要注意啦!希望是健健康康的啊,對不對?只是說我當時一知道他有這個的時候,我心裡是震驚了一下,不要因為我在RCA工作的關係,然後在 RCA生了她,是因為這個原因造成的,我會心裡頭更難過啊。所以有時候我看她不對,我也會問啊。 其實這種在心裡頭也是一個煎熬,就等於是有一個不定時炸彈在那裡,就會變成這樣子。」

  受訪者所說的「這顆炸彈」,大多時候是指癌症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指現有腫瘤可能轉移至他處,這些還是未知數,相關的重要文獻目前也只略知一二;但受訪者所謂的炸彈,其實也包括相對較輕微的病症,如過敏,或巧克力囊腫這種較為敏感的病症,對此,目前掌握其與接觸電子工業中使用的化學品是否有因果關係,可謂所知之甚少。這些可能是進一步風險的早期或晚期跡象,除此之外,還有那些尚未掌握到的未知數,也就是尚未被發現的疾病:「你永遠不知道會被診斷出什麼樣的疾病」。最後,由於原告一個接一個發病,這樣的關係鏈使得未發病的原告產生嚴重焦慮感,很想知道到底「誰會是下一個?」這種擔憂甚至延續到下一代。這些「有毒人體」(Langston 2010) 中的不定時炸彈,引發巨大焦慮。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的裁決僅承認了表觀遺傳風險,但判決書的附件並未提及原告子孫的健康狀況,因此在計算各原告的賠償金額時,可能沒有具體考慮對下一代應有的關注。

  總結本節,可歸類出兩大類問題。第一,原告對自身未來的恐懼和焦慮,導因於身體疼痛或同事突然罹癌或死亡;鑑於潛在風險以及相對公開所知的癌症機制,受害者能夠直截了當地表達對癌症的恐懼。但當談到對子孫的內疚感和焦慮時,部分原告則完全處在極端不確定性中。鑑於原告自身潛在健康問題的不定時炸彈,加上為下一代感到擔憂恐懼,兩個因素都值得我們另創一個結合象徵性和經濟價值的創意解決方案,如圖 7 所示。

圖 7:評估不定時炸彈

9 結論

  考量到微不足道的賠償反而是對傷害雪上加霜,以及為面臨不定時炸彈威脅的受害者提供象徵性和金錢解決方案的創意組合之需求,對於受污染的生命來說,合理的賠償價格是多少?又或是說,合理賠償數額是否註定令人失望?這是否為一種「本質主義價值觀」(Hornborg 2019),延續通用貨幣的盲目崇拜,並傾向於忽視集體訴訟的道德訴求?本文開頭提供與美國案例的簡短比較,以下就其他例子來總結此問題。

  2017 年 10 月 27 日,就在台北高等法院就 RCA 案作出裁決的同一天,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勒令國家與四家建材製造商對 62 名前員工及其倖存家庭支付 3.7 億日圓(約 320 萬美元)的賠償金,原因是受害者因石棉相關疾病 (如胸腔間皮瘤(胸膜癌)和肺癌) 蒙受損害(《日本時報》2017)。該案中,每位原告的平均賠償金額約為 51,600 美元,略高於台灣 RCA 的裁定(486 名原告每人 47,200 美元)。

  在東京和台北作出判決的幾天後,南澳洲最高法院下令被告向一名石棉受害者支付 864,174 澳元(約合 662,000 美元)的賠償金,受害者同樣罹患胸腔間皮瘤(Hancock 2017)。澳洲此案的裁定紀錄,大約是台灣高等法院為三名 B 組原告釐定最高 480 萬新台幣(約合 155,000 美元)的四倍。

  2018 年 8 月,在台灣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的前幾天,加州舊金山高等法院的陪審團,下令孟山都公司(Monsanto)必須向 Dewayne Johnson 支付總計 2.89 億美元的賠償金(分別為 3,900 萬美元的賠償以及 2.5 億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Johnson 先前是一名校園管理員,多年來大量使用孟山都著名的年年春 (Roundup)除草劑,並因此罹患非霍奇金氏淋巴癌(non-Hodgkin lymphoma,一種淋巴癌)(《路透社》2018)。與台灣高等法院對 RCA 員工的裁決相比,此一創紀錄的金額,是台灣裁定最高 480 萬新台幣(15.5 萬美元)的 1,864 倍,或可說是全部 486 名所有賠償 (7.184 億新台幣,折合美金約 2,370 萬美元) 的 13 倍。不出所料,孟山都公司對該決定提出上訴,後來一名法官將賠償金額降至 7,800 萬美元,但這仍是所有 RCA 原告總金額的三倍。2020 年 7 月,一審地方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但將賠償金減少至 2,050 萬美元;孟山都此後已就該決定向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由於該公司現在面臨另一萬名原告,等著輪流提告,因此拜耳(Bayer)主動提議支付高達 109 億美元的賠償,以解決所有訴訟。

  美國律師最著名的就是從這些「肥羊案件」中靠他們的才能獲利,當然其他國家不一定需力求複製這種「經濟化正義」。由於美國數以千計的民事訴訟與石棉有關,Jasanoff 和 Perese(2003 年)認為有系統的司法化,「迫使美國法院體系履行身為福利國家的重新分配功能。但這樣成本更高、效率更低,反而不如國家選擇直接補償石棉受害者。」然而,如同歐洲、日本、韓國及其他國家的類似動員,RCA 前員工的集體訴訟積極推動台灣機構進一步認知因工業危害而中毒的生命。但台灣輿論若執意拿美國法院來比較,激起「台灣人真的不值錢」(本文導言提及的線上評論)等反應,就會使得整個運動似乎顯得徒勞。

  請容本人以最近在韓國的庭外判決為例,其與台灣的 RCA 案件有若干相似處。由於接觸到各類有毒化學品,前三星電子半導體員工罹患了白血病或其他癌症和嚴重疾病,當中許多人尚年輕,僅 20 多歲或 30 多歲(Kim, Kim & Lim, 2020)。

  2018 年 11 月,經過多年官司和一連串庭外仲裁,公司與受害者代表終於達成共識,啟動一項賠償計畫。該計畫至少持續到 2028 年,治療白血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1.5 億韓元(132,000美元),或治療其他癌症和嚴重疾病的 1 億韓元(88,000美元)。這些金額與台灣 RCA 的 B 組原告或日本石棉相關癌症受害者的金額非常接近。但除上述外,另為死產賠償 300 萬韓元(2,600美元),為流產賠償 100 萬韓元(880美元)。不僅如此,如在這些員工的兒童身上發現遺傳疾病,三星將支付500萬韓元(4,400 美元)的首期付款,疾病治癒之前每年支付 300 萬韓元(2,645 美元),或最高 3,000 萬韓元(26,455美元),直到孩子二十四歲。沒有人知道到 2028 年總金額會是多少,屆時另一輪談判可能會開始。此外,三星同意在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人機構的贊助下,投入 500 億韓元(約合 4,440 萬美元)的資金用於預防研究。 [16]

  如同 RCA 的情況,所考慮的危害範圍包括死產等過去的創傷,到第二代的癌症和遺傳疾病,與可能造成的創傷相比,死產和流產的賠償可能認為相對非常不足,但至少有將這些痛苦納入考量。同樣地,儘管遺傳疾病方面有明顯的極端不確定性,但仲裁委員會敢於提出衡量的方法;實際上,這些金額可能對受害者家屬沒有多大協助。或者正如 Murphy(2017: 103)貼切地表示,這種測量反映了生命經濟化,「由死去的、沒死去的和為未能出生的死因政治三部曲組成」。但為這些未出世孩子貼上價格標籤,也意味著他們不容忽視。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是,除了賠償之外,三星也願意應仲裁委員會的要求鄭重道歉(Sharps 2018b)。因此,儘管受害者代表譴責該次仲裁的明顯瑕疵 (Sharps 2019),但這種庭外和解仍可謂開創相當有趣的先例。在前 RCA 員工代表與 RCA 母公司之間的庭外討論中,奇異公司(持有資產比 Technicolor 更多)明確表示,該公司不願意道歉,因為這可能會引發美國一連串集體訴訟。但就算如此,其他金錢象徵性的妥協,例如為未來受害者設立紀念碑和基金,其實也可以是一種選擇。

  本文以近期法院判決(以及一項庭外和解)為討論內容,旨在針對不同國家和法律環境中,實際提出如何為遭受職業毒物污染的生命有效訂價。本文並沒有直接回答何謂合理賠償金額標準的問題,Godelier(1969)指出,標準的價格絕對是不平等的。Boltanski 和 Esquerre(2017)進一步證明,價格總是來自試煉。對受污染生命的爭議包括突然死亡、嚴重疾病和創傷性事件,例如重複性流產,以及對不定時炸彈是否影響好幾代人的恐懼。鑑於民事訴訟的限制,以上痛苦必須轉化為最終集體價格,並經過法庭裁決和庭外和解的考驗。然而,原告可能永遠不會放棄思考何謂構成合理賠償標準的規範性因素。首先,原告期望尋求對重大過失的道德懲罰(或至少承認),以及對其痛苦的象徵性認可。其次,他們無可避免地將與其他訴訟中裁定的賠償作比較,特別是針對美國公司的案件;這些訴訟往往排除正式道歉的可能性,雖然大多有巨額的懲罰性賠償(即便目前仍有許多原告依舊深陷上訴的泥淖中)。有鑑於此,合理的價格並非標準且客觀,也不一定經過理想或嚴格技術計算的結果,而可視為一項提醒,在民事訴訟中,對受污染生命的懲罰性支付,必須是連貫且實質上結合金錢和象徵性賠償。

  此外,原告本人及其子孫因體內有毒物質的不定時炸彈,蒙受巨大焦慮的負擔,亦值得進一步考慮。為接觸石棉或其他有毒物質的員工特別頒布的法國法律中,「焦慮損害」(préjudice d’anxiété)的概念就是朝著這個方向發展。但若要進一步核算和衡量電子產業等工作場所,因過失暴露造成的損害,當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除了職業危害固有的特殊性外,我們也需進行更多 STS 研究,以更加瞭解生死問題的定價和價值評估。

Notes

[1] 譯註:原文論文(The Valuation of Contaminated Life: RCA in Taiwa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oxic Exposure)刊於 East Asia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東亞科學、技術與社會:國際期刊,),2019 年 4 月 27 日收稿,2020 年 3 月 23 日接受,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線發佈。英文原文 PDF 可以免費從期刊網路下載:https://doi.org/10.1080/18752160.2021.1921325 中文翻譯為Luinguitronics公司,校對為彭保羅(作者)及蔡億穎(研究助理),作者感謝陳宗延醫師協助校對。

[2] www.rca.com/us_en/our-legacy-266-us-en

[3] 所有等值美元的近似值。

[4]  RCA 案確定判賠 5.1 億,有 33 人死亡再也領不到錢;聯合新聞網,2019 年 12 月 5 日。

[5] 譯註:雖然德國社會學家齊美爾(Georg Simmel)的開創之作 Philosophie des Geldes(1900)的中文翻譯(大陸)為「貨幣哲學」(英文翻譯為 The Philosophy of Money),但是此處應譯為「金錢」較為適合。

[6]  原告的最初分配 (2006年) 如下:A 組為 47 名已故員工的 148 名父母;B 組為罹癌或其他重病者 65 人,病情較輕者 185 人;C 組有 141 名原告。而後,原告人數總計 530 人。審判過程中,共 30 名原告 (B 組 25 名和 C 組 5 名) 相繼死亡,其案件因而轉移到 A 組。

[7] 來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對原告律師周漢威之採訪。

[8]  包括 C 組原告。根據 2011 年 7 月的問卷結果,該組 141 多名原告中,36 人流產 1 次,13 人流產 2 次,還有 2 人流產 3 次。

[9]  本人在此重點介紹 2018 年進行的 22 次訪談,其中大部分鎖定 B 組的原告。

[10] 「痛苦的代價」(price of suffering)是法國法律中拉丁文 pretium doloris 的直譯,或為德國法律中的 Das Schmerzensgeld 的概念;相當於美國的痛苦與創傷(pain-and-suffering)賠償。

[11]  全台灣人口中,除十幾支南島語系民族組成 5% 左右的人口外,其餘皆為漢族後裔,並可分為兩個「本地人」族群,一群是福佬/閩南 (約 80%) 以及客家人(約 12%),另一群是 1945 年後遷來台灣的「外省人」。

[12]  不同原告組別之間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 A 組,身故員工的父母中,有兩個家庭遭地方法院裁定無效,但只有一個家庭遭減少金額,其他家庭則維持或增加金額;在 B 組 (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的前員工),僅一名原告的裁定從先前裁定中撤銷,但 (250 名中) 有 60 名原告遭減少金額;在 C 組 (目前未診斷出嚴重疾病的員工),141 人中有 55 人的金額遭減少。

[13]  義大利為領頭羊,有幾個重要案件正在審理中:首先是六千名原告對石棉公司 Eternit 的兩位董事長提出集體訴訟。在 Turin 的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獲勝後,該案件遭羅馬最高法院駁回 (Marichalar 2019)。在法國,法律程序已拖延多年。在日本,1988 年對 Chisso 兩名公司高管提出譴責,要其對 1960 年代爆發的水俁病負起責任,但受害者認為這些求償已是為時過晚 (Jobin 2013,2014)。另一起案例是福島核災難的受害者發起的,但未納入輻射風險,後遭地區法院駁回(Jobin 2019,2020;Johnson et al. 2020)。

[14]  本次採訪於 2019 年 2 月進行。

[15]  譯註:酌以訪談逐字稿補充最後一句:「有沒有再往下一代,對,因為她想的是因果關係,是不是因為父母的關係然後存到我們的身體還是怎麼樣。所以像現在時間久了,那我們就覺得怎麼搞的,因為我們身體上有殘留什麼不好的東西,會不會影響到下一代,所以我們也是很擔心,擔心我的女兒、兒子還有孫女,我很擔心他們。 二十二歲今年,她想說她的同學聽都沒聽過這種名詞,那只是有時候有聽人家說巧克力囊腫,她的朋友同學間並沒有這種問題,她才二十二歲,怎麼就巧克力囊腫,她一直覺得很奇怪,我也會想很多啦,是不是因為我個人,然後再造成⋯⋯這個⋯⋯」

[16]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由執行長 Kim Ki-nam 代表,以及半導體產業人民健康與權利支援者(Supporters for the Health and Rights of People in the Semiconductor industry, Sharps),由 Hwang Sang-ki 為代表。삼성전자 반도체 등 사업장에서의 백혈병 등 질환 발병과 관련한 문제 해결을 위한 조정위원회 중재판정서 (仲裁委員會解決相關的疾病發生(如三星電子半導體白血病問題) 之合約),2018年11月1日。2018 年,57 頁未發表的文件(由 Jongyoung Kim 提供,並由 Jeong-ok Kong 提供額外解釋)。另見 Sharps 2018a, Kim, Kim, Lim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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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詳見:

The Valuation of Contaminated Life: RCA in Taiwa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oxic Exposure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18752160.2021.1921325
East Asia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ume 17, 2023 - Issu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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